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7〕4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1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登记工作。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物权法定、资源公有、统一确权登记为原则,依法划定河流、湖泊以及水利工程岸线边界、管理范围、保护范围,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上,将河流、湖泊、沟渠及水利工程等生态空间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范畴,为建立全区水生态环境治理长效机制、河湖管理保护体系、全面推行河长制奠定坚实基础。
二、划界确权的类型、范围
本次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登记内容为属于国家所有的或者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对全县河、湖等水域划定岸线边界、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在划定的岸线边界范围内确定各类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开展各类自然资源(包括森林、水流、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的现状基础信息调查、权属调查、公共管制调查、有争议的登记单元勘测定界等工作,查清每个登记单元内自然资源的类型、类别、边界、面积、数量、质量等情况,形成自然资源调查图件和相关调查成果。划界确权工作范围为全县河、湖等水域。
三、登记单元预划分
按照不同自然资源种类和在生态、经济、国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以及相对完整的生态功能、集中连片等原则进行预划分。预划全县的河、湖等水域的岸线边界范围内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包含原已登记的不动产单元,经核实后界线以原不动产登记为准,在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中作信息关联。
四、划界确权调查和登记的期限
本次全县的河、湖等水域岸线划界确权调查时间自通告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登记时间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五、划界确权调查的其他事项
(一)本次全县的河、湖等水域岸线划界确权登记机关为贺兰县国土资源局,贺兰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根据确权调查成果应用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审核登记。
(二)相关行业部门或资源管理部门如发改、国土、林业、农牧、水务、环保、文广、住建等部门和各乡镇场、习岗街道办,须加强工作配合,保障划界确权调查工作正常开展。
(三)如对本次全县河、湖等水域岸线划界确权有关事项或问题有异议,可向贺兰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咨询,电话:0951-8061446。
特此通告。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