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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贺兰县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共贺兰县委员会党务公开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122-000/2020-00015 文 号 贺党发〔2020〕8号 发布日期 2020-02-25
发布机构 中共贺兰县委办公室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县委办文件
关 键 词 党务公开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军民融合产业服务中心,县委各部委、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乡镇场、街道,县属各企事业单位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

《中共贺兰县委员会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十四届县委2019年第32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贺兰县委员会        

2020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贺兰县委员会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中共银川市委员会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各级党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中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委、各级党的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及其他党的组织。

第四条  党务公开应当坚持正确方向,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坚持积极稳妥,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循序渐进;坚持依规依法,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坚持务求实效,保证公开的针对性、经常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  党务公开工作在县委的领导下,建立健全乡镇场党委分级负责、部门(单位)各负其责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县委办公室承担县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县党务公开工作。各乡镇场党政办公室承担本级党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乡镇场的党务公开工作。

党的基层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明确党务公开工作人员,保障所需的工作条件和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内容审核、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全县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八条  全县各级党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全县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全县党员中公开。

(三)各乡镇场、各部门(单位)的党务,在本乡镇场、本部门(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九条  县委、各乡镇场党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区市党委、县委有关工作要求情况。

(三)全县、各乡镇场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措施等工作的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四)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以及反腐败斗争情况。

(五)全县党的代表大会、全会、常委会会议、纪委全会等重要会议情况,以及会议决议决定事项;党内规范性文件及县委其他重要文件;党的重要活动和县委主要领导同志重要党政务活动及批示指示办理落实情况;党的评选表彰和重要人事任免情况。

(六)本级党的委员会自身建设情况,包括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民主议事决策以及领导班子职责分工等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条  各级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区市党委、县委有关工作要求,践行“两个维护”情况。

(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及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三)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等情况。

(四)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置调整、发展党员、民主评议评先选优、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党务工作经费管理使用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五)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一条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情况,贯彻落实县委及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三)加强党内监督情况,包括遵守和执行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区市党委、县委有关工作要求,落实巡察发现问题整改落实跟踪督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监督检查,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等落实情况。

(四)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惩治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五)查办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六)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七)加强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二条  党的工作机关、县委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区市党委、县委有关工作要求,践行“两个维护”情况。

(二)机关工作职责及内设机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等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机关工作规则和议事决策程序等工作制度。

(三)制定出台的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文件。

(四)对县委加强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基层组织、干部队伍、人才工作、民族宗教、政法综治、群众路线、机构编制等工作作出的安排部署及推进落实情况。

(五)重要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情况。

(六)干部教育、管理、监督情况。

(七)领导班子加强自身建设情况,以及机关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三条  县委派出机关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区市党委、县委有关工作要求,践行“两个维护”情况。

(二)根据有关规定代表县委领导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党的工作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党的建设情况。

(四)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四条  党组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区市党委、县委有关工作要求,践行“两个维护”情况。

(二)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

(三)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情况。

(四)本级党组织的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情况。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六)加强党组自身建设的情况,包括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廉洁从政等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明确党务公开的主体、内容、范围、方式、时限等,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党的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向社会公开。

应当将党务公开逐步纳入到党的组织文件办理、会议活动办理等工作程序。党的组织拟制文件、办理会议活动时,应同步明确主动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公开属性的界定应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各级党组织的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公开属性界定情况的合规审查。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六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党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

(二)审核。党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并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拟公开的党务信息中含涉密内容的,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涉及党员个人的,应防止泄露隐私。

(三)审批。党的组织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四)实施。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五)归档。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公开的有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并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党政内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党建网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

各级党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及党委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例行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制度,发展和用好党务信息公开、解读、回应、互动、参与等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十九条  党务公开应当体现时效性。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工作长期公开;年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动态性、阶段性工作分阶段公开;临时性、应急性工作随时公开。对于重大事项或复杂问题,根据公开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必要时可再次公开。

第二十条  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

对于既是党务公开信息又是政务公开信息的,可参照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执行,强化信息公开的知晓面。党政联合印发应当公开的文件,同步发布到同级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平台进行公开。

第二十一条  全县各级党组织在公开党务信息前,应对可能出现的热点舆情作出预判,制定应对预案。信息公开后,注重相关信息的监测反馈,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澄清,出现负面舆情的及时引导和处置。县委宣传部、网信办要加强信息沟通,配合做好引导处置工作。

第四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二条  全县各级党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并作为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工作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全县各级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二十四条  全县各级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责任追究机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对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公室会同县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贺兰县委员会党务公开实施意见》(贺党发〔2018〕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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