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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贺兰县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贺兰县档案馆档案开放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11640122010103150T/2023-00025 文 号 贺党办〔2023〕18号 发布日期 2023-02-22
发布机构 中共贺兰县委办公室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县委办文件
关 键 词 档案开放;实施方案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党工委,县委各部委,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乡镇场(街道)、县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县区市属各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总支、支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加快推进我县档案开放工作,现将《贺兰县档案馆档案开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中共贺兰县委办公室        

2023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档案馆档案开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推进和规范贺兰县档案馆档案开放工作,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促进档案利用,充分发挥档案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档案开放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档案开放的期限及原则

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的县档案馆馆藏档案,即1997年及以前形成的文书档案。

档案开放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平等和便于利用的原则,实现档案有序开放、有效利用与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相统一。

二、档案开放的主体及范围

贺兰县档案馆1997年及以前形成的文书档案主要由民国档案和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档案两部分组成,其中大部分为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档案。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档案构成复杂,不易开放且数量多,故开放时需保持谨慎。

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的县档案馆馆藏档案,经开放审核后无需限制利用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经开放审核后可以提前向社会开放。

自形成之日起已满二十五年,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档案馆馆藏档案,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一)涉及国家秘密且保密期限尚未届满、解密时间尚未到达或者解密条件尚未达成的;

(二)涉及国家和社会重大利益,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开放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其他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限制利用的。

自形成之日起已满二十五年,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有下列内容之一者,属内容控制使用,不属开放范围:

(一)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和县直各单位、各部门召开的办公会、党委(党组、党支部)会议记录,以及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保卫、涉外、统战等会议记录、纪要;

(二)涉及党政领导、社会著名人物、党员、干部以及我国公民的政治历史、各种处分、案件复查、落实政策、人事任免评述方面的档案;

(三)有关我党秘密工作的组织关系、工作方案、策略手段、情报来源的档案;

(四)涉及党内团结、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统战工作而不宜公开的档案;

(五)划有密级而尚未解密的档案,以及尚未公布的各种机密统计数字;

(六)有关经济、军事、外交、公安、安全、科学技术等尚未解密的档案;

(七)涉及中外产权、债权、涉外纠纷而需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档案;

(八)涉及国家、民族和党内有争议尚未作出结论的重大问题、重大历史事件而不宜公开的档案;

(九)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尚未公布的或规定不公布、不开放的档案;

(十)涉及单位或个人隐私、专利需保密的档案以及在移交、捐献、寄存时要求保密的档案:

(十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办等上级部门形成的档案,不解密、不开放;

(十二)其他单位的档案,未满二十五年的,不解密、不开放;

(十三)已满二十五年的,属于控制使用范围的,不解密、不开放,不解控、不开放;

(十四)其他法律规定不宜开放的档案。

三、档案开放程序和方式

县档案馆馆藏档案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开放审核,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计划。研究提出工作方案,明确档案开放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并报县档案局批准。

(二)组织。按照县档案局批准的工作方案牵头组织实施档案开放工作。

(三)审核。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对馆藏档案进行开放审核。

(四)确认。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档案开放审核结果。

(五)公布。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县档案局协调建立本地区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明确县档案馆牵头,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参与,双方共同负责馆藏档案开放审核。馆藏档案开放审核结果由县档案馆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协商一致确定。

县档案馆将有关档案开放的信息通过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予以公布,并通过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对延期开放的馆藏档案定期评估,因情势变化不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延期向社会开放情形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向社会开放。

四、开放档案利用和保护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县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利用未开放档案应当向县档案馆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单位和个人到县档案馆利用档案,应当遵守档案利用的相关规定,并对所利用的档案负有保护的义务。单位和个人在县档案馆利用档案需要复制的,由县档案馆代为办理,复制档案的数量由县档案馆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因档案保存状况和档案载体特点等原因不适宜复制的,县档案馆可以不予复制。

单位和个人使用从县档案馆摘录、复制的档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在公开发表、出版的作品中使用县档案馆尚未公布的档案,还应当遵守保管该档案的县档案馆的有关规定。举办展览、展示等活动需要使用县档案馆档案的,一般应当使用复制件代替原件,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外借。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档案开放鉴定是档案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政治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县档案局协调有关部门,为县档案馆开展档案开放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二)压实各方责任。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应当为县档案馆开展档案开放工作提供便利,对应当共同负责的档案开放审核工作,不得拒绝、推诿、敷衍、拖延。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档案开放审核职责的,由县档案局责令限期改正。

(三)提高工作水平。县档案馆应当不断提高档案开放工作水平,改善档案利用服务条件,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完善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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