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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汛期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紧急通知

索引号 640122-108/2018-46804 文 号 贺安委办发〔2018〕85 号 发布日期 2018-08-07
发布机构 贺兰县安监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安全生产
所属"五公开" 决策公开 关 键 词 安全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企业:
  进入立秋,全县雷雨天气增多。为切实加强我县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雷击灾害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县汛期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汛期雷电灾害防御的严峻形势
  汛期强对流天气发生频发,极易导致雷电灾害事故发生,各类能源化工、易燃易爆、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等敏感领域正处于防范雷电灾害的关键期,加之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雷电灾害呈频发、多发态势,雷电灾害的潜在危害性越来越大,雷电灾害防御形势严峻。
  针对汛期雷电灾害多发的态势,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严格按照雷电灾害防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雷电灾害防御设施的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严格执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依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防雷设计审核 竣工验收监管职责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17号)文件精神,住建和气象部门应做好新建、改建、扩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严格执行雷电防护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三、认真执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制度
  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所有单位是防雷安全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应主动向依法取得相应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并密切配合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对在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组织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
  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规范和标准,做好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技术服务,要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确保防雷装置安全检测质量,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提出整改建议。对在检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要及时向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以及气象局报告。
  四、全力做好雷电灾害应急处置
  雷电灾害具有发生时效短、电磁辐射强烈、毁灭性强、社会影响大等特点,严重威胁着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气象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严禁隐瞒不报。雷电灾害发生后,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救援人员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切实做好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管理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要将其作为能源化工、易燃易爆等关键领域年度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主要任务。要依据各自行政管理职能,建立安全检查协调配合机制,加大对辖区内敏感领域、重大危险源雷电防御工作的联合检查力度。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和进行雷电风险评估的单位和场所而未安装和评估的;不执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规定和不按期整改安全隐患的,要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法规规定,督促其及时整改到位。对于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制度不健全,隐患整改不到位,不依法接受防雷安全检测的单位,要挂牌督办,直至彻底消除隐患。对拒不整改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理,对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科普宣传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企业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针对汛期雷电灾害危害程度高、社会影响大的特点,结合典型案例,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短信等各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在社会开展防雷减灾知识和常识的宣传活动,增强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特别要加强对偏远农村的科普宣传工作,讲清雷击事件发生的原理,消除部分群众迷信和恐惧心理,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有效预防和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贺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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