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事业单位、乡镇(场):
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强化采购人依法采购主体意识,我局印发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贺财通〔2020〕90号)文件,联合审计局成立检查组,于2020年9月1日开始对我县部分单位进行抽查,被检查单位具体问题已经现场反馈,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从总体情况看,各单位都能严格落实《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贺政办发〔2019〕19号)、《关于转发<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贺财发〔2019〕200号)文件精神。
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1、部分采购单位采购管理制度、决策过程不够健全,未制定单位内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并在采购中缺乏必要的书面过程记录及决策依据。
2、部分单位均未编制采购计划,对涉及采购事宜的相关工作缺乏统筹规划,导致在一定期限内发生同项目多次采购。
3、在采购项目实施前,针对采购货物的用途、使用期限、使用效率等情况了解不够全面,导致采购货物闲置。
4、部分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未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限额以下备案。
5、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填写不规范,有后补现象。部分采购单位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合同未签订日期、负责人未签字,验收报告无内容、无日期,合同日期在会议纪要之前,合同金额与备案金额不一致等。
6、部分单位不能按期将采购合同、验收报告上传并进行公示。
7、部分单位未建立政府采购台账,政府采购项目的档案资料不完整。
三、整改建议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提高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整改。
2、合理的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提高业务水平,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定程序,坚持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贺兰县财政局
2020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