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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9月15日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审批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09-15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园区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审批。为保证审查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28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十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51-8060333(宁夏贺兰工业园区审批服务局)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年产15000吨盐酸二甲双胍(含80亿片剂)项目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洪胜东路宁夏恒康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区空地内

宁夏恒康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苇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恒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成立于2013年5月,由宁夏巨峰投资有限公司出资组建,为宁夏巨峰投资有限公司控股的合资企业,主要从事肌酸、肌酐系列产品及中间产物、盐酸二甲双胍及双胍盐类医药中间体、盐酸二甲双胍缓释剂、片剂等系列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厂区占地面积133333.33m2。

企业规划建设项目有年产2万吨盐酸二甲双胍(含80亿片剂)生产项目、年产5000t肌酸生产项目、年产1500吨BBA技术改造项目、年产10000吨胍基乙酸技改投资项目和年产1000吨双氰胺微粉项目和年产200吨红霉素技改项目,年产1500吨BBA技术改造项目未建设投产、年产10000吨胍基乙酸和年产200吨红霉素技改投资项目目前处于建设阶段,年产2万吨盐酸二甲双胍(含80亿片剂)生产项目只建设1万吨盐酸二甲双胍生产规模并已通过验收,其余项目均已验收完毕正常生产。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2、1、废气本项目应采取以下处理措施进行处理及预防:1、提高设备自动控制水平,生产线上采用自动监控、报警装置;并加强废气处理装置的管理,防止废气处理装置故障而造成非正常排放的情况;2、加强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对可能出现的非正常排放情况制定预案或应急措施,出现非正常排放时及时妥善处理;3、开车过程中,应先运行废气处理装置,后运行生产装置;4、停车过程中,应先停止生产装置,后停止废气处理装置,在确保废气有效处理后再停止废气处理装置;5、检修过程中,应与停车的操作规程一致,先停止生产装置,后停止废气处理装置,确保废气通过送至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6、停电过程中,应立即手动关闭原料的进料阀,停止向反应器中供应原料;立即启用备用电源,在备用电源启用后,应先将废气送至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然后再运行反应装置。7、加强废气处理装置的管理和维修,确保废气处理装置的正常运行。2、废水为了确保厂区污水处理设施能正常运行,不发生事故排放或偷排,污水处理站在进水口安装水量、出水口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严密监视进、出水水质,尤其严防超标的生产工艺废水直接进入园区污水管网,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调整运行参数,以控制和避免事故的发生。若在线监测显示废水无法达标排放,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站内污水收集至事故水池,若经调整后仍无法达标排放,则应停止生产。废水在线监测因子包括:水量、pH值、COD、NH3-N等,并配套视频监控系统,与环保部门监测网络联接,使本项目污水处理站的运营处在环保部门实时监管范围内。3、噪声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主要高噪声设备包括各离心机、各类风机等,噪声污染源强在80dB(A)以上,噪声防治原则是:先降低声源,再从传播途径上减小噪声。根据噪声预测结果,本项目营运期厂界噪声达标排放,为进一步降低噪声排放,本次评价提出噪声防治措施如下:1、重视设备选型,尽量选用加工精度高,运行噪声低的设备;

2、重视厂区平面布局设计,尽可能地将高噪声设备布置在厂区中间,厂界四周则考虑设置绿化带,并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绿化带形成噪声屏障,阻碍噪声传播;3、为防治转动设备连接管道因振动产生的噪声,采用柔性橡胶接头连接,以降低噪声,减少振动;4、风机设置隔声罩,隔声罩降噪效果可以达到15dB以上,隔声罩上设置有通风散热口,散热口安装通风进出口消声器,风机出口消声器可以降噪20dB左右;5、水泵安装在水泵房内,水泵房采用隔声措施,隔声量可达20dB;6、生产机泵类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加装减震基座,可使噪声源降低20dB;7、建立设备定期维护、保养的管理制度,以防止设备故障形成的非正常生产噪声,同时确保环保措施发挥最有效的功能。4、固体废物建设单位应制定定期外运制度,并对危险废物的流向和最终处置进行跟踪,流转时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确保危险固废得到有效处置,禁止在转移过程中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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