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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工业园区自治区60大庆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索引号 640122-144/2018-77145 文 号 贺工发〔2018〕121号  发布日期 2018-09-10
发布机构 贺兰县工业园区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应急管理
关 键 词 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自治区60大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稳妥处置应对60大庆期间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控制、减轻或消除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银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银川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贺兰县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贺兰县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及其他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贺兰工业园区区域内企业、单位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上下联动、快速反应,社会参与、多方合成,专兼结合、科学施救。 

2、组织体系 

2.1自治区60大庆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园区管委会成立自治区60大庆期间工业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王恩清  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杨凯军  安监办公室主任 

张永强  建设办公室主任 

成  员:园区管委会各办公室工作人员 

2.2小组职责 

负责安排应急值守,接收区、市、县委、县政府以及园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报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向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和自治区、银川市安监局、贺兰县安监局值班室报送事故信息,同时抄送事故涉及有关部门;协调园区应急救援机构应对60大庆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具体事故类型提请启动园区各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向各专项指挥部报送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传达和落实专项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情况;承办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各有关部门按照政府各专项应急预案: 

《贺兰县突发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贺兰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贺兰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贺兰县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贺兰县道路交通处置救援应急预案》《贺兰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贺兰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落实规定职责,配合各办公室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3、预报预警 

3.1监测预报 

各企业、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与监控,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自然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预警。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3.2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对可能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园区领导小组和各企业及时报园区管委会,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成员通报有关情况。 

3.3预警行动 

领导小组接到可能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县安委会报送有关信息。 

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情况,积极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1)向有关企业和单位发布预警信息,通知其采取预防措施; 

(2)派员赴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 

(3)组织专家研判,提出并传达指导意见; 

(4)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器材装备、物资等调集准备工作。 

4、应急救援和处置 

为保证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有序开展,在救援工作和事故处理上应做到现场指挥及时果断,事故报告及时准确,事故处理认真负责。 

4.1事故分级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事故报告 

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单位和现场人员依法依规立即向园区管委会安监办公室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向报告县委、县政府。各企业、各单位应按规定上报事故灾难信息,60大庆期间可越级报告。60大庆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企业给园区管委会、安监局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县委、县政府值班室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医疗卫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知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接到事故报告后,园区管委会协调安监、公安、住建、公安消防大队、交警大队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员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4.3救援处置 

以抢救受灾人员生命、控制事态扩大为第一目标,按照现场实际情况和事故灾难类型,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实施受灾人员抢救和抢险救灾工作;现场指挥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员必须保障24小时信息畅通,事态发展扩大或情况有变要按照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果断处置的同时及时上报。遇到较大问题时,向处置领导小组汇报后听从指挥处理。 

按照分级救援响应的原则,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救援响应行动由县委、县政府报请银川市政府、银川市政府报请自治区政府,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响应并统一组织实施,Ⅲ级(较大事故)响应行动由市应急委响应并统一组织实施;Ⅳ级响应(一般事故)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委、县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启动预案实施救援。 

4.4应急联动 

60大庆期间,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在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由银川市牵头部门、协作部门启动对应预案配合县委、县政府实施应急联动,协同开展应急救援。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启动相应县级专项预案进行前期处置。 

(1)火灾事故。由安监办公室牵头,协调公安消防大队、派出所、安监局、卫计局等部门协助。 

(2)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安监办公室牵头,协调安监局、公安局、环保局、气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消防大队、道路运输管理局、卫计局、水务局、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3)建筑工地工程、市政工程、城市供水和园区燃气事故。 

建设办公室牵头,协调安监局、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4)特种设备事故。由安监办公室负责,联系市场监管所,请公安局、工信局、住建局、安监局、文广局、卫计局等部门协助。 

(5)旅游事故。由经济发展部牵头,请公安局、安监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林业局、卫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协助。 

(6)烟花爆竹事故。由环保办公室牵头,请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7)其它事故灾难。根据事故灾难的具体类别,有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由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无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由园区处置领导小组确定牵头部室和协助部门。 

4.5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信息发布与舆情管控与引导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规范重特大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规范重特大事故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 

(1)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事发地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市政府名义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自治区决定。 

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事故情况公告,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向媒体发布。 

综合办、安监办等部室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防止舆论炒作。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发生事故企业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6社会动员 

(1)事发地企业或领导小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调用人员和征用车辆、物资等。 

(2)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相关部门和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相关部门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提供必要的援助。 

4.7响应终止 

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按照“应急响应启动与解除主体相一致”的原则,由园区领导小组决定终止响应。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园区安监办公室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相关企业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5.2调查处理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善后处置工作开展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发生事故企业和人员应当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工作。清理事故现场应当征得事故调查组同意。60大庆期间,事故调查一律按照“从严、从重、从快”原则,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及企业的人员责任。 

5.3责任与奖励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区、市、县、园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附则 

6.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园区安监办公室负责解释。 

6.2预案实施 

本预案根据《贺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专项预案制定,配合实施,为加强60大庆期间应急处置特别制定,60大庆后不再适用。 

贺兰工业园区(代章)       

2018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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