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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

索引号 640122-107/2018-94114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8-12-03
发布机构 贺兰县发改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减税降费
所属"五公开" 决策公开 关 键 词 新能源汽车 充电服务 收费标准

按照《关于银川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 试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全市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充换电服务费及电费两项费用。  

(一)充电服务费。2020年前,对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服务费(不含电费,按充电电度计算收取)最高0.45元/千瓦时,下浮幅度不限。鼓励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对用户实行优惠,优惠幅度企业自主制定。

(二)电价。电价执行国家、自治区的电价政策。1、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的两部制电价”。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2、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居民阶梯电价第二档电量对应的电价标准)。3、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类用电价格。4、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新能源汽车在用电低谷时段充电,降低充电成本。

同时要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各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充电电价和充电服务费标准等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在实施收费时,应向消费者提供载明车号、充电时间、充电电量、充电服务费明细的收费票据。

贺兰县价格监督检查所         

2018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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