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宁价商发[2018]20号)文件精神,自2018年7月1日起,我区销售电价中“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的“单一制”电价每千瓦时下降1.68分(含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下降至0.225分/千瓦时。(下降后电价详见附件)
附件:
1.宁夏电网销售电价表
2.宁夏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
3.宁夏电网输配电价表
贺兰县价格监督检查所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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