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派出所:
为切实加强2018年全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细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管责任和管理要求,全力做好社会单位的消防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节选)要求,结合我县消防监督工作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据界定标准,划分监管范围
各派出所要立即对本辖区内分管的社会单位进行全面摸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派出所列管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非消防大队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二是符合《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的个体商户;三是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中第九条规定的派出所监管单位,尤其是辖区内火灾危险性大,一旦发生火灾易造成群死群伤、重大财产损失的单位和规模较大场所。各派出所要严格核定本区域派出所列管单位,坚决杜绝失控漏管及随意设置管理权限的行为发生。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职责
各派出所要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组织专门力量,按照相关规定步骤和程序,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此次调整工作取得好的成效。及时组织辖区各单位开展相关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消防分级监管的相关工作要求,认真做好辖区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三、及时建立列管单位基础信息台账
各派出所在完成本辖区消防监管单位调整工作的同时,必须于2018年1月15日前将《派出所列管单位基本情况台帐》(附件4)建立完毕,及时报送至贺兰县公安消防大队(邮箱:55548418@qq.com)。
各派出所要确保报送的各项基础信息一致。对符合派出所列管单位场所条件但未及时申报列入的单位,公安消防大队将直接依照相关规定列入派出所列管单位场所。
联系人:曹洋
联系电话:8089119、15809510361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此为消防大队列管的二级消防重点单位标准)
2.《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监管范围)
3.派出所列管单位基本情况台帐
贺兰县公安局
2018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