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口被注销需恢复的
所需材料:
1. 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
2. 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3.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二)港澳、台、华侨居民获准回内地定居
所需材料:
1. 批准定居通知书或华侨回国定居证;
2.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三)外国人、无国籍人、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
所需材料:
1. 入籍批准书;
2.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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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640122-114/2017-68978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17-12-22 | |
发布机构 | 贺兰县公安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所属分类 | 户籍管理 |
所属"五公开" | 服务公开 | 关 键 词 | 出入境 |
所需材料:
1. 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
2. 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3.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二)港澳、台、华侨居民获准回内地定居
所需材料:
1. 批准定居通知书或华侨回国定居证;
2.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三)外国人、无国籍人、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
所需材料:
1. 入籍批准书;
2.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