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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公告

发布时间:2018-07-11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县水务局: 
  根据《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县水务局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贺政函〔2018〕71号)要求,同意收回你单位位于贺兰县立岗镇幸福村农田以北,农路以南,关民路以东,幸福农田以西,面积为12.39亩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贺地划字〔2014〕14号)。我局于2018年5月10日向你单位下发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下发起30日内到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现我局将依法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贺兰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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