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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孙瑞宁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1-15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孙瑞宁: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宁0122执1411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宁0122执1411号之二],我中心将你个人名下位于贺兰县塞上雅居12号楼1单元601室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至王智名下。现对你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贺国用(2015)第0301号]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贺兰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20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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