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贺兰县湿地资源保护管理,有序推进湿地资源合理利用,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发挥湿地动态效益,认真落实湿地保护工作,确保全县湿地面积不减少,湿地等级不降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规定,严格按照湿地审批流程“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经贺兰县2023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核查,蓝湾南美白对虾养殖大棚建设项目共占用贺兰县一般湿地面积5.5084公顷(合82.63亩),本次拟在贺兰县常信乡潭渠村补充湿地面积5.7411公顷(合86.11亩),经《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蓝湾南美白对虾养殖大棚建设项目占用一般湿地斑块补划公示的批复》(贺政函〔2025〕66号)同意,现对本次补划湿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详见:蓝湾南美白对虾养殖大棚建设项目占用坑塘水面补划图斑公示信息公示表、位置公示图。
公示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2025年5月27日(5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者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向贺兰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异议。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贺兰县自然资源局将依法办理相关确权登记手续。
受理电话和来访举报时间为公示时间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30。
联 系 人:韩博
联系电话:0951-8062732
地址:贺兰县政务大厅A座620室
附件:1.蓝湾南美白对虾养殖大棚建设项目占用贺兰县一般湿地补划斑块公示信息公示表
2.蓝湾南美白对虾养殖大棚建设项目占用贺兰县一般湿地占补平衡位置示意图
贺兰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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