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加快基础设施同城化的步伐,全面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我县实施贺兰县“市县一体化集中供热”项目贺兰北区供热站建设,为保障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县拟对项目建设涉及习岗镇桃林村7.96亩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征收,拟被征收土地用途为: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用于贺兰县“市县一体化集中供热”项目贺兰北区供热站建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被征收土地范围:贺兰县习岗镇桃林村,北至红旗沟、东至预留地、南起预留地、西起预留地,用地面积5306平方米(合计7.96亩)。
二、拟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及所有权人:贺兰县习岗镇桃林村涉及集体土地相关权益人。
三、拟被征收集体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贺兰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贺政规发〔2021〕3号)、《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县城乡建设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贺政发〔2012〕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为:征收习岗镇区片内耕地补偿标准为39000元/亩;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参照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倍执行;对被征收土地进行货币化补偿。文件中未尽事宜,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后的30日内,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证明材料,在贺兰县习岗镇桃林村村民委员会所属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其位置、面积以土地部门登记、调查为准,请相互转告。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告确定拟被征收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其土地上抢建、抢种,对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如有意见建议需要反映,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贺兰县自然资源局口头或书面反映(电话:8061446,地址:贺兰县政务大厅A座619)。采取违法手段提出诉求或主张权利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违法人员承担。
特此公告。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