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香香:
贺兰县信访局转来你反映的中心小区缴纳土地出让金问题的信访件(信访件编号:20181015000146)已收悉,我单位正式立案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信访人反应的问题及诉求
信访人反映中心小区办理出让方式的不动产权证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不合理,希望相关部门给出合理解释。
二、调查处理情况
经核实,中心小区土地性质为划拨,第一受买人可以办理土地性质为划拨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影响居民正常居住。如果居民不是第一受买人,现要办理出让性质不动产权证书,根据《贺兰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7年第九次)》,中心小区的土地的使用类型为划拨,需缴纳土地出让金,按照2014年基准地价(2014年基准地价为1125元/平方米),根据《贺兰县人民政府(贺政〔2017〕150号)关于同意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的批复》第四条: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由划拨变更为出让的,由办理房产出让(转让)的住户,依据国土资源部《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房屋所在地块现行地价的40%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才可以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
土地出让金=标准地价*40%*土地分摊面积(分摊面积需要来不动产登记中心前来查询)
附;参照中心小区89.07平方米房屋,分摊面积为17.93平方米,按照以上公式计算为8069元
如对该办理意见不服,可以在收到办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贺兰县人民政府或银川市国土资源局请求复查,如逾期未申请复查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贺兰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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