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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和类型

索引号 640122-126/2018-39651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8-07-13
发布机构 贺兰县国土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政策解读
所属"五公开" 结果公开 关 键 词 土地 所有权 类型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950年实施土地改革时,所有权没有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实施时,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已经被国家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后属于国家所有;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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