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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应当怎样处罚

索引号 640122-126/2018-40057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8-07-17
发布机构 贺兰县国土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政策解读
所属"五公开" 服务公开 关 键 词 破坏农田 毁坏种植条件 处罚

  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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