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制度》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根据《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宁信用办〔201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领域实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主要目的通过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人履约守信行为,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行业环境,有效地推进全区矿业秩序健康有序发展。
二、制定《制度》的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四)《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通知》(宁政发〔2016〕76号);
(六)《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宁信用办〔2018〕6号)。
三、《制度》的主要内容
本《制度》共包括十三条,其中:第一条阐述了制定《制度》的依据和目的。第二条阐述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定义。第三条明确了“红黑名单”管理对象,并对本《制度》约束主体的范围划定。第四条明确“红黑名单”的审核和发布管理机关,以及采集和认定“红黑名单”工作的管理机关。第五条明确所遵循的原则。第六条阐述了《制度》中矿业权人信用“红名单”的列入情形范围。第七条阐述了《制度》中矿业权人信用“黑名单”的列入情形范围。第八条阐述了矿业权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程序。主要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告知、信息认定、信息审核、信息发布(发布内容、发布渠道)、信用修复与退出等。第九条阐述加强对重点关注对象(异常名录)监管。认定部门可将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矿业权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异常名录),并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联合惩戒。重点关注名单(异常名录)信息共享至全国矿业权公示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开。重点关注名单(异常名录)主体有效期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应按照“黑名单”认定标准,及时转入“黑名单”。 第十条阐述列入信用“红黑名单”管理的矿业权人采取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第十一条明确了矿业权人信用“红黑名单”的公布机关和公布方式,鼓励社会公众对矿业权人信用“红黑名单”进行监督。第十二条明确矿业权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机关的工作职责要求。第十三条明确《制度》的解释机关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明确《制度》的实施年限为试行3年。
贺兰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