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宁环规发〔2019〕5号)要求,结合银川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统一组织开展2019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信用评价结果反映企业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境信用状况,此期间之外的企业环境行为不纳入本年度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二、企业要认真按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的规定进行自评。自评结束后,结合日常环境监管情况,我局将对企业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将向企业反馈,如企业无异议则确认评价结果。企业自评时要填写《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登记表》(附件)并盖章。于2020年2月15日前完成评价,并报送至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一式三份)。
三、各相关企业要认真,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填写《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登记表》,每一项记分值都要注明依据,并附基础资料。
联系人:李翔、鲁焕 联系电话:0951-8065445
邮 箱:hlhbj445@126.com
附件:1.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登记表
2.环保信用评价企业名单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
2020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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