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移送单位 | 移送时间 | 涉案当事人 | 简要案情 | 移送理由 | 接受单位 | 是否受理 | 备注 |
1 | 贺兰县环境保护局 | 2018.10.30 | 魏春秋 | 2018年10月24日贺兰县环境监察大队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位于贺兰县金贵镇汉佐村12组养殖区的魏春秋塑料制品粉碎加工小作坊,无经营许可证,非法收集、处置约3.29吨废机油包装桶碎片(属于危险废物),废机油包装桶760公斤,加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生产废水排入渗坑,经第三方水质检测已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移送。 | 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 |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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