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涉案单位名称 | 法人代表 | 地 址 | 事 由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处罚依据 | 处理情况/罚款数额(万元) | 配套办法 |
银生态贺连罚字〔2020〕1号 | 宁夏蓝星水务有限公司 | 张忠军 | 贺兰工业园区暖泉片区 | 2020年4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公司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浓度108毫克每升,超标1.16倍,2020年5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组织复查中发现:你单位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浓度为91毫克每升,仍未达标排放,未改正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 200 | 按日连续处罚 |
银生态贺罚字〔2020〕018号 | 宁夏光华活性炭有限责任公司 | 沈志杰 | 贺兰工业园区暖泉片区 | 废水总排口化学需要量浓度为544毫克每升,超标0.088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 | 10 | 限制生产 |
银生态贺罚字〔2020〕019号 | 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刘鹏 | 贺兰工业园区暖泉片区 | 废水三号门外排口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96毫克每升,超标1.48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第八十三条 | 15 | 限制生产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