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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关于市政协《社情民意》办理情况的回复

索引号 640122-127/2018-40814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8-07-19
发布机构 贺兰县环保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议案提案办理
所属"五公开" 执行公开 关 键 词 社情民意

  依照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回复市政协《社情民意》意见建议的通知》中的任务分工,我局对“关于积极引导企业担负起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正确处理好生产发展与环境保护问题”的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新《环境保护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企业的环保主体责任。新《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如果造成损害,应该承担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新《环境污保护法》第42条第2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单位负责人是排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的总负责人,在单位内全面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指导、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相关人员包括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员等,这些人具体负责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日常管理等环境保护工作。如果单位发生污染事故,单位有无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以及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是否按照责任制度尽到监管义务,会直接影响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受到处罚的轻重。 

  今年以来,贺兰县环保局扎实落实生态靓县战役,积极引导企业担负起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推进环保工作落实。 

  一是强化监管。继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提升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违法成本。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018年截至目前共下达限期整改81份,责任改正46份。立案处罚43起,共处罚款413.2734万元,其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19起,罚款140万元;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7起,共处罚款68.5834元;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案5起,共罚款22.5万元;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定及三同时、验收制定案10起,共罚款173.69万元;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2起,共罚款8.5万元。 

  二是引导守法。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拓展与监管对象沟通联系的渠道和方式,为监管对象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政策指导与技术服务,建立双随机污染源监管动态信息库,创建了“环保人”QQ群。要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健全内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质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制定鼓励有利于环境守法的政策措施,制定了《关于加强贺兰工业园德胜片区食品加工行业环境管理的通知》、《贺兰县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关于强化大气攻坚行动 落实企业整改任务的通知》、《关于全面深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督促企业提高认识,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三是公众监督。一方面,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我局现开设政务新媒体平台三个,分别为贺兰县政府官网、贺兰县环保局官方微博及微信,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动态、项目环评、重点污染企业季度性监测、空气质量信息、行政处罚案件、限期整改等内容主动公开。同时制定了《关于依法做好工业企业环保整治复产工作的通知》,督促环保整改企业进行信息公开。另一方面,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环保表达渠道,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诉讼。2018年上半年共收到12345平台投诉件142件,微信平台9件,市民互动平台1件,信访转办1件,微博转办件2件,回复率100%,满意度99%。 

  四是争取资金。通过信贷杠杆、政府专项资金的提供等,来有效地调动企业积极性,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依法达标排放,防止污染和危害。已争取专项资金2786万,用于企业污染防治补贴。 

  五是信用评价。推动环保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企业进行自评。自评结束后,依据管理权限,结合日常环境监管情况,对企业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政府网站公开,并运用在工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系统等平台。 

  贺兰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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