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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贺兰县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方案

索引号 640122-137/2021-00246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1-12-31
发布机构 贺兰县疾控中心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公共卫生服务
关 键 词 食源性疾病

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2021年宁夏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宁卫发〔2021〕55号)和贺兰县委、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创建“食品药品安全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贺党办〔20216号)要求,为做好我县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

通过对我县食源性疾病散发病例和食源性疾病事件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分析,主动发现食品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修订、跟踪评价、风险预警、交流、监督管理等提供科学支持。

二、监测内容和报告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1.监测点设置:全县所有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承担食源性疾病信息采集报送。

2.监测内容:所有监测医疗机构全年对由食品引起的感染病例、中毒病例、异常病例及横纹肌溶解综合征病例等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病例基本信息、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临检结果、初步诊断等个案信息。

3.监测结果报告:

(1)医生在诊疗活动中,发现其接诊的病人属于监测对象时,应询问其饮食暴露史,包括可疑食品名称、进食场所、购买地点等,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附表1)。

(2)监测医疗机构应当确诊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病例监测信息。

(3)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每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的病例信息,发现有共同食品暴露史的聚集性病例或危重、死亡病例及其他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

(4)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上半年、全年对全县上报数据和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交分析报告。

4.职责要求:各监测医疗机构负责食源性疾病个案信息收集和网络报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以及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溯源分析。

(二)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

1.监测内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与调查核实的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事件。

2.监测结果报告:

(1)监测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疾病事件(包括疑似食源性异常健康事件)时,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县卫生健康局通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进行信息核实,确认为食源性疾病事件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因性食品的溯源调查,并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上报基本情况,调查完毕1周内,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上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食源性疾病事件致病菌分离株上送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上半年、全年对全县上报的食源性疾病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并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提交分析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建立考核机制,对监测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培训和督导检查,每年对各监测医疗机构进行不少于1次的督导检查,并将督导情况反馈至县卫健局。

(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各监测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培训、督导检查、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


                                                                             贺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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