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字根据《2017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修订。
1.1转学条件
1.1.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区)、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进城务工人员务工地跨县(区)以上变化的,其随迁子女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县(区)学校。
1.1.2在监护人的引领下,本人提出申请,本人和监护人同时签字确认。
1.2转学所需材料
1.2.1转出学校出具的学籍信息网页和学籍状态网页。
1.2.2户口本、房产证(无房产证的提供暂住证和务工证明)
1.3工作流程
1.3.1办理要求及时限:转学办理时间为即时办理。
1.3.2提供的报名材料要求真实、齐全、有效。
转出学校学籍管理员提供的学籍网页打印件”样式(包含以下两个网页):
1.学生全国学籍“状态”网页
2.学生全国学籍“基本信息”网页
注:1.学生全国学籍“状态”网页、“基本信息”网页,要求打印信息完整,清晰可辨。
2.部分省市出具的学籍网页样式略有不同,但内容必须同上图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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