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9日,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并实施了《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更改贺兰县普通高中学生免学费及增加高中教育经费实施方案中部分决议的决定》(贺政规发〔2019〕4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将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决定》的必要性
一是2017年制定的免除高中学生学费政策已经不符合201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37号)精神;二是贺兰县实施免除高中学生学费政策对周边县区造成了一定的压力,形成了一定的舆论影响;三是恢复高中阶段收费政策后,可以将节省的这部分财政经费更好地用于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经费的投入。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37号)中关于“优先保障教育投入,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及“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坚持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严禁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的要求,经县人民政府2019年83号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废止《贺兰县普通高中学生免学费及增加高中教育经费实施方案》(贺政办发〔2017〕8号)中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学费”的决议。决定执行以下事宜:
一是执行自治区物价局现阶段核定的普通高中学费标准,贺兰一中、贺兰回中每年分别按800元、400元的标准执行。如区市收费标准有所调整依据新标准执行。
二是将免除五类(包含:建档立卡、农村低保、特困救助、残疾人家庭子女、残疾学生)高中阶段贫困生的学费、课本费和住宿费更改为四类(包含:建档立卡、农村低保、特困救助、残疾学生)。
三是继续保留增加高中生均公用经费的政策,按照每人每年300元标准执行。
本决定自2019年秋季开学施行。
三、制定《办法》的解读说明
(一)根据“优先保障教育投入,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精神,继续保留增加高中生均公用经费的政策,按照每人每年300元标准执行。同时,根据区市相关资助工作政策,将免除五类(包含:建档立卡、农村低保、特困救助、残疾人家庭子女、残疾学生)高中阶段贫困生的学费、课本费和住宿费更改为四类(包含:建档立卡、农村低保、特困救助、残疾学生)。
(二)根据“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坚持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严禁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精神,贺兰县执行自治区物价局现阶段核定的普通高中学费标准,贺兰一中、贺兰回中每年分别按800元、400元的标准执行。如区市收费标准有所调整依据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