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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05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根据《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银人社发2018563号)要求,为做好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核发放,促进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银川市当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473号)执行,以下9类人员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并持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的失业人员;

2.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指曾在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就业并有社保记录的人员)及无业人员;

3.城镇零就业家庭(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成员;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以下简称《残疾证》)残疾失业人员;

5.经各地征地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全失地农民;

6.零就业家庭、城镇困难家庭、及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7.部队随军未就业家属;

8.连续一年以上未就业的城镇复员退役军人;

9.长期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

企业每招用1名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补贴标准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执行,补贴范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补贴程序

符合新聘用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企业,于2018年1125日前,向贺兰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附件1)和《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登记表》(附件2),《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3),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等)材料。由县所在劳动就业部门审定,并由县财政部门核拨补贴资金

 贺兰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     

2018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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