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场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77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农村劳动力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9〕59号)精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带动就业,开展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申报主体: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申报条件: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标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申报截止时间计算),带动就业2人以上(不含本人),且其法定代表人为下列人员:
1.毕业2年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群体);
2.登记失业的农村自主创业者;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化解过剩产能职工;
5.创业之前为登记失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零就业家庭人员;
(3)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
(4)残疾人员;
除第1类人群外,其他群体人员均应具贺兰县户籍。
二、补助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开办多个企业的,一方享受之后,另外一方不再补助)给予3000-10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小微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向注册地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报,并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1.《贺兰县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申报表》(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
3.个体经营者或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符合扶持人群的佐证材料;
初审单位审核人在认真比对上述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进行签字确认并收取复印件。以上所有申报资料一式四份,其中纸质件3份,电子件1份,通过审核的申请资料由贺兰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长期保存。
(二)审核。申请资料由乡镇(场)街道进行初审、经贺兰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复审后报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备案。初审、复核采取集中实地调查的方式进行,重点审查相关资料、实际经营和带动就业状况的真实性(其中实地调查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2人)。
(三)公示。审核通过后,由审批单位按规定在其门户网站和办公地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所需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工作要求
落实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精神,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业务经办效率,健全完善基础台账,在确保应享尽享的基础上,严把政策审核关,加大督查审计力度,对有虚报冒领、骗取套取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申报创业补贴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联系人:王丽娟
联系电话:0951-8537386
附件:1.贺兰县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申报表
附件:2.贺兰县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申请汇总表
贺兰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
2019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