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因病致贫家庭患病人员。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因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镶牙、整容、矫形、配镜等发生的费用;
4.因婚前检查、保健、购买滋补品、营养品等发生的费用;
5.因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以外的药品、医用耗材以及自费诊疗项目产生的费用;
6.伪造、涂改相关票证的;
7.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能力承担其医疗费用的;
8.医疗救助申请人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两套以上商品房的(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等补偿的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除外);
9.医疗救助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二、申请医疗救助在哪申请,需要带什么东西?
(一)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和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申请门诊大病医疗救助,或者因病情需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申请医疗救助的,由其本人或者家属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居民户口簿、本人身份证;
2.特困人员供养(五保)证、低保证、儿童福利证、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证;
3.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费用结算单;
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结算单。
(二)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因病致贫家庭患病人员住院治疗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居民户口簿、本人身份证;
2.残疾证、优抚证;
3.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费用结算单;
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以及商业保险等保险结算单。
(三)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在户籍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在办理出院结算手续时向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户口簿、本人身份证;
2.低保证、特困人员供养(五保)证、儿童福利证、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证。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
医疗救助方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门诊大病补助、住院补助和重特大疾病住院补助。
救助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在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诊大病,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对剩余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助:
1.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给予百分之九十补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三千元;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给予百分之五十的补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千元。
3.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和重点优抚对象在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总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重点优抚医疗补助报销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对剩余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三万元:
(1)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给予百分之九十补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给予百分之七十补助。
4.救助对象患有重特大疾病,年住院总费用累计超过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民政医疗救助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对剩余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救助一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八万元:
(1)剩余费用在三万元至十万元的,给予百分之五十的补助;
(2)剩余费用在十万元以上的(含本数),给予百分之六十的补助。
5.住院医疗补助实行单笔结算,不限定住院次数。
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未达到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支付条件的,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由民政部门直接给予救助;对达到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条件的,应当经大病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后,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由民政部门给予救助。
6.救助对象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请医疗救助的,按照医疗总费用的百分之十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救助一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八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