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
根据《2017年银川市政府扶贫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试行办法》(银扶贫办发(2017)4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要求各县(市)区对2017年新建的扶贫项目进行了多轮申报,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对拟补助的项目进行了前期审核。按照《试行办法》内容,经市扶贫办党组研究,确定了对各项目的补助标准,现下达2017年银川市第四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项目规划审批,根据《试行办法》要求,并按完成进度情况拨付资金加快推进项目实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实施工作,项目需要变更的,需报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信息公开的项目内容、时限要求和信息公开的平台和方式,坚持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制扩大公示公告内容和范围,到村到户资金要及时全面进行公示。
三、补助资金到位后,要严格按照《试行办法》规定执行,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杜绝挤占,掷用、浪费扶贫资金等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四、各级财政、扶贫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监察,建立日常监管、审计监督和项目考核机制,确保扶贫资金在高效安全下运行。
五、各县(市)区在文件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及预期收益情况的方案,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将根据方案的具体内容下拨补助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在项目完成后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逾期不报的,将视为放弃,不子下达资金指标。
附件:2017年银川市第四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项目表
银川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银 川 市 财 政 局
2017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