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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7年脱贫攻坚地方政府债券第一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索引号 640122-117/2017-69107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7-12-22
发布机构 贺兰县扶贫办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扶贫工作
所属"五公开" 执行公开 关 键 词
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用好债务资金加大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脱贫攻坚支持力度的通知》(财农(2017)59号)、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17年第二批扶贫资金计划的通知》(宁开办发(2017)29号),经研究,现将2017年脱贫攻坚地方债第一批资金108247万元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127号)、《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农(2016)151号)、《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号)、《财政扶贫工作“间与答”》(财农便(2016)546号、(2017)18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贫困县要认真落实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政策,由各县(区)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及项目库,制定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方案,合理安排使用脱贫攻坚地方债资金。 

   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5)112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切块下达到县(市、区),项目审批权限全部放到县,由县级政府依据中央和自治区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自主确定扶持项目。各市、县(区)要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脱贫攻坚总体安排部署和年度扶贫重点工作任务,科学决策,合理安排具体扶持项目。根据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建议新增资金可考虑重点投向扶贫产业发展资产收益扶贫等。 

  三、各县(区)要切实管好用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本县区)制定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监督和管理。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及群众监督。 

  四、各地要合理安排,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防止资金滞留或年底结转结余,确保资金使用时效性。 

  五、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按月报告制,请各县(市、区)高度重视,于每月10号前,将累计到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脱贫攻坚地方债资金)拨付、支出情况如实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备案。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将按季度通报各县(市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并纳入年度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内容。 

  六、贫困县(区)要详细统计各级各类资金来源,根据资金使用方案,将调整后的预算下达给实际使用单位,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并做好预决算说明和解释工作,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其他县(市、区)也可根据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并做好相关工作。 

  本次下达资金108247万元,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为:3824万元,请列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扶贫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2130504)科目:50000万元,请列“扶贫-生产发展(2130505)科目;20000万元,请列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扶贫-扶贫贷款奖补和贴息”(2130507)科目。 

  附件:2017年脱贫攻坚地方债第一批资金预算指标明细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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