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人发〔2007〕144号、宁人发〔2007〕160号、宁民发〔2011〕174号、宁政办发〔2012〕111号、宁老干通字〔2010〕10号、宁人社发〔2017〕98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
1、发给于登宽同志(贺兰县经济发展和改革局,汉族,土葬)一次性抚恤金162072元,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2、发给张达理同志(贺兰县政协退休职工,汉族,土葬)一次性抚恤金165792元,从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3、发给吕惠琴同志(贺兰县国土资源局退休职工,汉族,土葬)一次性抚恤金159072元,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4、原贺人社发[2017]184号文件中发给卜金山同志(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退休职工,汉族,土葬)一次性抚恤金177672元,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将此项里面卜金山的单位改为贺兰县公安局。
贺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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