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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于登宽等四名同志病故后丧葬费 抚恤金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问题处理的批复

索引号 640122-122/2017-39784 文 号 贺人社发〔2017〕235号 发布日期 2017-11-06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社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人事人才管理
所属"五公开" 决策公开 关 键 词 丧葬费 抚恤金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人发〔2007〕144号、宁人发〔2007〕160号、宁民发〔2011〕174号、宁政办发〔2012〕111号、宁老干通字〔2010〕10号、宁人社发〔2017〕98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

  1、发给于登宽同志(贺兰县经济发展和改革局,汉族,土葬)一次性抚恤金162072元,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2、发给张达理同志(贺兰县政协退休职工,汉族,土葬)一次性抚恤金165792元,从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3、发给吕惠琴同志(贺兰县国土资源局退休职工,汉族,土葬)一次性抚恤金159072元,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4、原贺人社发[2017]184号文件中发给卜金山同志(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退休职工,汉族,土葬)一次性抚恤金177672元,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将此项里面卜金山的单位改为贺兰县公安局。

 

 

  贺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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