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人发〔2008〕140号、宁人发〔2007〕160号、宁人社发〔2017〕98号、宁人社发〔2014〕26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
1、发给王书英同志(贺兰县洪广镇人民政府退休职工,汉族,土葬)一次性抚恤金36200元,发给其遗属郑玉平(农村户)每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220元,发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2、发给马兴平同志(贺兰县立岗镇人民政府在职职工,回族,土葬)丧葬费16958元,一次性抚恤金79420元,从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3、发给唐克秀同志(贺兰县第一中学退休职工,汉族,火葬)丧葬费16958元,一次性抚恤金62880元,从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4、发给史学文同志(贺兰县水务局退休职工,汉族,土葬)一次性抚恤金43460元,从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5、发给李玉萍同志(贺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退休职工,汉族,火葬)丧葬费16958元,一次性抚恤金47480元,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6、发给郭永玺同志(贺兰县南梁台子铁西小学退休职工,汉族,土葬)一次性抚恤金57760元,发给其遗属白玉花(农村户)每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220元,发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7、发给尚建宁同志(贺兰县习岗镇人民政府退休职工,汉族,火葬)丧葬费16958元,一次性抚恤金45440元,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8、发给王同善同志(贺兰县回民小学退休职工,汉族,土葬)一次性抚恤金49620元,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9、发给杨正强同志(贺兰县水务局退休职工)的遗属杨立平(农村户)每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220元,发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贺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