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报来孙永梅等同志退休报告收悉,根据国发〔1978〕104号、宁政发〔1995〕113号、宁政办发〔2006〕126号、宁人劳险字〔1996〕176号文件规定,经研究:
同意贺兰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档案管理)孙永梅、王生明、李慕梅、徐红、哈淑梅、董金河、何玉琴、何新梅、李淑玲、马学银、欧振山、赵国璧、司占青、白建民、王金霞,贺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方秀玲、苏淑琴、欧红梅、盛国庆,宁夏大地丰之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张文霞,贺兰县经济发展和改革局陆金霞,银川融神威自动化仪表厂(有限公司)田万玉,宁夏贺兰金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张月霞,中央储备粮银川直属库有限公司贺兰分公司马彩红,宁夏二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贺兰分公司董秀花,宁夏功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汪国利,宁夏九三零生态农牧有限公司刘美蓉,宁夏宝利源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闫玉霞,贺兰祥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东琴,宁夏家家食用油有限公司王秀花等三十名同志退休。
以上同志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县社保局核定并发放,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贺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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