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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索引号 640122-122/2017-69056 文 号 宁人社发〔2017〕166号 发布日期 2017-12-22
发布机构 贺兰县社保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社会保险
所属"五公开" 决策公开 关 键 词 工伤保险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2017年12月31日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2017年12月31日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2017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3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0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7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40元。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1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调整后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2017年12月31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遗属,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每年按照上年度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全区城镇居民人均日消费支出额40%的确定原则,工伤职工在进行工伤医疗或工伤康复治疗期间发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实际住院天数,在自治区境内以每人每天15元标准计发,在自治区境外以每人每天30元标准计发。

  三、资金列支渠道

  已参加工伤保险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人员,调增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调增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调增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支付。

  四、组织实施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工作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属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计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审核、计发。

  五、工作要求

  调整后的待遇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关系到广大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认真组织实施。调整工作结束后,由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将待遇调整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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