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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640122-122/2017-69070 文 号 宁人社发〔2017〕133号 发布日期 2017-12-22
发布机构 贺兰县社保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社会保险
关 键 词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4〕77号)精神,现就我区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按照人社部发〔2017〕36号“2017年居民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新增30元”及“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平均每人每年达到180元”的要求,结合我区新版药品目录用药范围扩大及普遍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水平等实际情况,提高我区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夯实医保基金保障基础。

(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17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16年472元基础上新增30元,每人每年达到502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24元,自治区财政对川区补助107元、山区补助160元、农垦生态移民补助178元;川区市、县(区)财政补助71元;山区市、县(区)财政补助18元。自治区财政对迁入川区的生态移民执行山区补助标准。

(二)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130元,二档270元,三档545元。

(三)提高特困人群补助标准。

2018年,民政部门对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补助70元;对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贫困家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发放高龄老人津贴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补助100元,以上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2018年,统筹基金部分,对城镇成年特困人员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市县财政补助15元;对城镇未成年特困人员中央、自治区财政各补助5元。对农村成年特困人员自治区财政补助45元、市县财政补助15元;对农村未成年特困人员自治区财政补助10元。在此基础上,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对城乡三级中度残疾人员再补助206元(其中对既属于三级中度残疾又属于成年低保对象的补助166元),使其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二档医疗待遇;对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城乡贫困家庭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再补助445元,使其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三档医疗待遇。特殊困难群体人员有多重身份的,缴费类别按最有利于参保人员的原则确定。自治区财政对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补助545元,个人不缴费,使其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三档缴费的医疗保险待遇。自治区财政对城乡特困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补助标准60元。特殊困难群体个人缴费、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以上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对经市、县(区)扶贫办核准标注未脱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按照城乡低保对象的补助标准对其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助,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上述人员参保缴费随同其他城乡居民统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新增门诊大病病种

将血友病、肺结核病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同步纳入,参照执行)。门诊大病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均按现行门诊大病政策执行。根据血友病、肺结核病种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确定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附件3),门诊大病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捆绑使用。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门诊大病统筹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就医管理程序和诊断标准(附件2),对纳入门诊大病统筹的参保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确保门诊大病统筹基金的合理使用。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动员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缴费,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优抚对象、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积极探索更加便捷的参保、结算服务形式。要及时安排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加强基金运行分析,强化基金监督管理和医疗费用监控,提高基金使用效率,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切实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负担。各地在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民政厅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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