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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社厅 财政厅 民政厅 扶贫办 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640122-122/2018-00233 文 号 宁人社发〔2017〕147号 发布日期 2018-01-03
发布机构 贺兰县社保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社会保险
关 键 词 社会保险扶贫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残联: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精神,结合我区脱贫攻坚规划和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区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社会保险扶贫的目标任务是,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同时避免其他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 

  二、政策措施 

  (一)完善社会保险扶贫政策。 

  一是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特殊群体缴费补贴政策。研究出台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特殊群体缴费补贴政策。将现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由目前的12个档次逐步调整为6个缴费档次,明确各缴费档次的财政补贴标准;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三级和四级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代缴费范围,其中,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三级和四级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政府代缴费标准与政府补贴标准均按照重度残疾标准执行;对特困供养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100元缴费标准代为缴费,同时享受30元的财政补贴;对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缴费不足15年的特困供养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100元缴费标准补缴至满15年,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是适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及时跟进国家政策,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在认定农村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和扶贫对象时,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是积极探索建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研发符合我区区情的重特大疾病健康补充保险产品,对恶性肿瘤等重特大疾病健康的贫困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进行补充保障。 

  (二)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 

  一是落实劳务移民社会保障政策,助推“易地搬迁脱贫”工作。落实好《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劳务移民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42号),抓好劳务移民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劳务移民就业;实施劳务移民政府代缴费补贴政策,确保劳务移民全员参保。 

  二是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扶贫政策。落实好《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133号),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体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帮助其参保。对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特困供养人员和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采取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最高档;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优抚对象、三级中度残疾人员给予缴费补贴;未成年人和大中专院校学生按一档水平缴费,享受二档医疗待遇。积极探索将四级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纳入参保缴费补助范围。 

  三是落实生育保险扶贫政策。 

  1.扩大职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将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全部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2.解决城乡非就业妇女的生育保险待遇问题。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卫生计生委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分娩费用实行按人头定额包干结算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59号),将生育分娩费用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普通疾病住院报销调整为城镇参保居民按人头定额包干结算解决;农村参保居民按“七免一救助”相关包干定额解决,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农村产妇在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的按照每例1300元的标准实行免费定额包干结算(其中,财政补助500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0元)。减轻贫困地区孕产妇的经济负担。 

  四是落实工伤保险扶贫政策。 

  1.深入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监局 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32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宁人社发〔2016〕55号),周密组织实施“同舟计划”,实现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全面参加工伤保险,为其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用工难以相对固定的农民工,按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同时,积极探索将用工灵活、流动性大、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相对集中的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快递、出租等行业,按项目等方式参加工伤保险。 

  2.优先支付贫困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符合暂行办法规定和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条件的贫困劳动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办法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3.扩大工伤患者用药范围。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物黄根片、矽肺宁片、痰热清注射液、汉防己甲素片等十几种工伤尘肺病患者用药纳入医保药品目录,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用药范围,使工伤尘肺病患者用药得到保障。 

  (三)提高贫困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 

  一是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适时适度提高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时,督促市、县(区)落实基础养老金各级财政责任分担机制,并适时进行调整。 

  二是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1.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普惠性政策。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57号),将2017年筹资标准由2016年的每人每年32元提高37元;起付标准银川市9500元、石嘴山市9400元、吴忠市9300元、中卫市9300元、固原市8100元;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平均提高5个百分点。 

  2.实施建档立卡贫困户大病保险倾斜性政策。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健康扶贫若干政策的意见》(宁政办发〔2017〕131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94号),降低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将起付线由现在的8100元—9500元下调至3000元,使贫困患者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平均再提高12个百分点,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年度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90%,或当年住院自付费用累计不超过5000元。 

  (四) 推进贫困人员应保尽保和法定人员全覆盖。 

  一是搭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数据交互平台,实现精准参保。2017年底前,搭建全区健康扶贫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平台,在扶贫、民政、卫计委与人社各部门之间,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应流程推送相关数据,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数据的动态交互。对未参保的特困供养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按照7种类型登记造册、统计上报;下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保目标责任书,建立月报制度,确保实现建档立卡人员应保尽保。做好贫困人员标识,及时掌握贫困人员参保缴费情况,做好参保登记及缴费等经办服务工作。 

  二是巩固深化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促进法定人员全覆盖。推进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尽快转化参保登记成果,将登记入库的未参保人员分类建档,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动员其参保缴费,逐步将游离在制度之外的应保未保人员参保,最终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失业保险费。 

  (五)加强经办能力建设。 

  一是增强贫困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做好“五险合一”经办体制改革后续工作,推进社会保险标准化建设,加强经办窗口作风建设,优化经办服务流程。加大贫困地区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培训力度,提升服务水平。2018年底前,大力推广手机APP、网上人社大厅应用,部分社保业务下放乡镇(街道)办理,为参保单位、群众提供“不见面、马上办”的便捷服务,实现城乡居民养老、医保一单缴费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保申报缴费。 

  二是提高对贫困人员的医疗保险服务水平。落实贫困人员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建立台账式管理机制,及时掌握贫困人员基本医保参保情况、门诊保障、住院保障、大病保障等待遇享受情况,及时形成数据分析。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不断完善协议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为贫困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推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一站式”结算工作,2017年底前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扶贫保、民政救助、政府兜底等健康扶贫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重要性,围绕扶贫大局,创新思路对策,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全力抓好社会保险扶贫政策的落实。各责任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发挥牵头作用,细化分解任务,周密组织实施。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要具体指导推进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脱贫攻坚中社保经办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纳入到自治区和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年度目标责任管理中,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和工作措施,明确完成时限,压实责任;要加强与扶贫部门对接,建立管理台账,动态掌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和待遇保障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分配下达,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人员信息及相关资料。各级残联要及时提供三级和四级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员信息及相关资料。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动态管理信息,为实施社会保险扶贫提供数据支撑。 

  (二)加强宣传引导。把政策宣传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措施,坚持政策触角延伸到哪里、宣传就跟进到哪里, 让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家喻户晓”。既要注重政策宣传、经办宣传,也要注重成果宣传、典型宣传,推动社会保险扶贫政策精准实施。要精准宣传,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员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贫困人员精准制定不同险种的宣传重点。要广泛宣传,利用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合作金融机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等场所,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画。要紧紧依靠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壮大主流舆论,形成宣传社会保险扶贫政策的舆论声势。 

  (三)加大督导调度力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扶贫部门要建立联系沟通协商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工作调度,防范廉政风险,定期开展联合督促检查。对推进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推广经验做法;对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及时纠正,确保社会保险扶贫任务按期完成。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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