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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事关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

索引号 12640122454240682P/2022-00016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2-06-21
发布机构 贺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社会保险
关 键 词 特困行业 阶段性 缓缴社保

为切实帮助特困行业渡过疫情难关,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我县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等5个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将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扩大到17个困难行业范围的困难企业,扩大后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困难行业增加至22个。

一、缓缴范围

(一)行业范围。贺兰县域内已参保从事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等22个特困行业的困难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

(二)企业范围。符合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评估认定的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或出现过密接者封控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三)其他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可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

上述行业中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 年自治区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缓缴期限

符合享受扩大缓缴社保费政策的参保单位,缓缴期限自申请缓缴之月实施。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困难行业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3月底;困难中小微企业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已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缓缴期限自动延长,无需再次申请。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缓缴申请条件

申请缓缴的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参加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1年四季度和2022年1-5月份企业生产经营处于亏损状态。

(三)提出缓缴申请的当月,参保单位不在市场监管等部门严重失信名单范围。

(四)申请缓缴单位必须承诺缓缴期满后及时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缴清。

四、缓缴申请

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缓缴期限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自身经营状况出具财务报表或承诺书,向贺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线上提交缓缴申请。企业申请缓缴时采取“网上办、马上办”的服务方式,按照“三免一保障”(免现场申请、免纸质材料、免人工审批,保障社保待遇不断档)的原则进行办理。

企业在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系统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在公共服务系统申报缓缴社保费时,公共服务系统依据系统记载的行业分类信息进行验证,属于缓缴范围的,自动审核申报成功,公共服务系统自动生成《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及承诺书》并加盖电子印章,增加缓缴标识。缓缴企业必须按月正常申报社会保险费并发送税务部门后,对应月份的缓缴信息正式生效。新开办企业符合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的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22个困难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五、补缴费款

在缓缴期结束后,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从2023年1月起逐步补缴缓缴的费款,其中,养老保险费最晚于2023年6月底前全部缴清;困难行业工伤、失业保险费于2023年4月底前全部缴清;困难中小微企业工伤、失业保险费于2023年1月底前全部缴清,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缓缴的费款。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如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逾期未缴的,从补缴期结束后的次月起,对申请缓缴的三项社保费加收滞纳金。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清缓缴的费款。

六、权益保障

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缓缴期内其工伤医疗即时结算资格及核定领取伤残、工亡待遇资格不受实缴信息的影响,只判断核定发送税务信息即可。

贺兰县社保中心咨询电话:8062355  8080449

联系人:李金明  13369586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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