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22〕80号)》文件要求,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费率均为0.5%,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20%。实施时间为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咨询电话:社保中心业务窗口 8062355
社保中心业务主任 13369586331(李金明)
贺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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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2640122454240682P/2022-00022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2-06-28 | |
发布机构 | 贺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所属分类 | 社会保险 |
关 键 词 | 延续社会保险费 |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22〕80号)》文件要求,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费率均为0.5%,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20%。实施时间为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咨询电话:社保中心业务窗口 8062355
社保中心业务主任 13369586331(李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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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