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春:
本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已于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8月12日向你公告送达《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贺市监听告字〔2019〕8号),现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本局于2019年8月19日对你违反《禁止传销条例》介绍、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案做出贺市监处字〔2019〕3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兰县人民政府或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贺市监处字〔2019〕113号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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