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春:
本局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市监处字〔2019〕311号),决定对你(单位)罚款10万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贺市监处字〔2019〕3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缴纳罚款10万元。
收到本催告公告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郭银虎 肖建兵 联系电话:0951-8060869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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