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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蒋兰芳等14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23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1、当事人:蒋兰芳,女,57岁,文化程度:小学,汉族,身份证号码:622421************5244,联系方式:1779506****。本局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贺市监处字〔2021〕64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2、当事人:王文雄,男,34岁,文化程度:初中,汉族,身份证号码:632126********1627,联系方式:1870960****。本局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贺市监处字〔2021〕67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3、当事人:李春刚,男,42岁,文化程度:初小,汉族,身份证号码:342130********3715,联系方式:1870308****。本局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贺市监处字〔2021〕69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4、当事人:胡跃明,男,49岁,文化程度:高中,汉族,身份证号码:652901********4013,联系方式:1813088****。本局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贺市监处字〔2021〕70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5、当事人:赵淑芳,女,33岁,文化程度:初中,汉族,身份证号码:632126************3529,联系方式:1830950****。本局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贺市监处字〔2021〕72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6、当事人:靳洪海,男,51岁,文化程度:小学,汉族,身份证号码:412925********221X,联系方式:1750992****。本局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贺市监处字〔2021〕73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7、当事人:王良文,男,56岁,文化程度:高中,汉

族,身份证号码:512322***********2050,联系方式:1512394****。本局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贺市监处字〔2021〕77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8、当事人:陈莉,女,51岁,文化程度:初中,汉族,身份证号码:133030********0025,联系方式:1330338****。本局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贺市监处字〔2021〕80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9、当事人:李志亮,男,64岁,文化程度:小学,汉族,身份证号码:412726********1279,联系方式:1819523****。本局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贺市监处字〔2021〕83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10、当事人:李志祥,男,50岁,文化程度:小学,汉族,身份证号码:372423********1019,联系方式:1596977****。本局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贺市监处字〔2021〕84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11、当事人:梁久德,男,50岁,文化程度:初中,汉族,身份证号码:432421********1111,联系方式:1819501****。本局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贺市监处字〔2021〕85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12、当事人:马连忠,男,41岁,文化程度:小学,汉族,身份证号码:372523********2713,联系方式:1322287****,1855208****。本局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贺市监处字〔2021〕86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13、当事人:张承,男,43岁,文化程度:初中,汉族身份证号码:510181********4213,联系方式:1370909****。本局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贺市监处字〔2021〕88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14、当事人:朱振民,男,68岁,文化程度:大专,汉族,身份证号码:620302********1413,联系方式:1572950****。本局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贺市监处字〔2021〕89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此处罚决定书,本局于2021年8月24日向你邮寄送达此处罚决定书,因无法联系上你们或你们拒收,现特公告送达此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视为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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