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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何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18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1、当事人:何炜,女,45岁,汉族,身份证号码:620321********0324,联系方式:1829440****。本局于2021年1014日作出“贺市监处字〔2021〕147”《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元)。

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此处罚决定书,本局于2021年1021日向你邮寄送达此处罚决定书,因你联系不上,现特公告送达此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视为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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