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何炜,女,45岁,汉族,身份证号码:620321********0324,联系方式:1829440****。本局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贺市监处字〔2021〕147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 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元)。
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此处罚决定书,本局于2021年10月21日向你邮寄送达此处罚决定书,因你联系不上,现特公告送达此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视为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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