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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朱振民)

发布时间:2022-11-09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朱振民:

你于2018年9月16日在贺兰县长城惠兰园A区2-2-302室从事传销活动时被贺兰县公安局查获,2021年 4月7日,贺兰县公安局向我局移送《贺兰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贺公(经)移字〔2021〕10013号】,将你参加传销案件移送我局作行政处罚。经本局调查,认为你参加传销行为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由我局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贺市监处字〔2021〕89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

2022年9月29日你通过邮寄方式向我局送达《申诉书》一份,陈述了你因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21年2月10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对我局再次给予行政处罚提出申诉。经核实,你从2016年末开始在贺兰县组织、领导传销,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处罚,违法事实与我局认定事实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对你作出的《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市监处字〔2021〕89号)。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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