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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李有龙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10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1、当事人:李有龙,男,43岁,文化程度:小学,汉族,身份证号码:632224********0010,联系方式:1771181****。本局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贺市监催告字〔2022〕47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你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缴纳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此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本局于2022年11月1日向你邮寄送达此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因疫情原因,无法邮寄送达,现特公告送达此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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