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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县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办理情况的答复

文 号 贺市监食字〔2018〕152号 发布日期 2018-09-03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属分类 部门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市场监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根据贵院《检察建议书》(贺检行公建201810号)指出的贺兰县广场、公园、住宅小区附近大量食品小摊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安排部署了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治理行动,8月底整治工作已结束。现将整治工作情况答复如下: 

一、加强领导,严格监管 

我局根据《检察建议书》要求,由主管副局长牵头,组织相关科室认真开展全县食品小摊贩整治,重点对学校门口、住宅小区、公园、广场附近的食品摊贩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所取得的健康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从事食品制售工具是否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售货的亭、棚、车、台是否设有“三防”设施,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以及橱柜等是否符合食品卫生条件,是否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是否落实索证索票,食品原材料采购是否从正规渠道购进,供货商资质是否齐全,供货票据保管是否完好。 

二、加强宣传引导,树立行业自律。 

积极加强对食品摊贩教育宣传,引导其加强行业自律,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踊跃举报食品违法经营行为。同时,组织辖区各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走访形式,向食品摊贩进一步深入宣传《食品安全法》,并在日常巡查中向经营户讲解诚信守法、食品安全及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危害性,向无证、不规范操作的摊贩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及其处罚办法。 

三、注重工作实效,突出工作重点。 

为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好巩固好,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此次专项整治,再次对辖区食品摊贩情况进行梳理总结,不断加强市场巡查力度,确保违法行为不会在检查后重新滋生。结合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张贴宣传材料等形式,提高广大市民食品安全意识,以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为平台,安排专人负责受理和调解食品消费投诉,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根据县政府监管职责划分,市场外流动摊贩摆放地址、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由县城管局负责。银川市新的食品小摊贩配套的管理办法还未出台,县局将不断加强对食品摊贩索证索票等的督查。 

四、专项治理成效 

本次专项整治,共出动执法人员56(人)次,排查我县食品摊贩备案共88家,发布违章警示书4份,取缔无证食品摊点1个,收缴不合格食品22(瓶)袋。个别没有穿戴清洁工作衣帽和佩戴口罩、台面不干净的给予警告,目前已全部整改。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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