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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

索引号 640122-143/2018-84176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8-09-26
发布机构 贺兰县市场监管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食品和药品安全
所属"五公开" 管理公开 关 键 词 食品抽样检验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食品安全抽样监测工作手册》,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实施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严格抽样检验工作程序 

  ()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本辖区范围内食品进行定期抽样检验。 

   ()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诉及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查办案件、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对食品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 

  ()应当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采用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采用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对该企业食品抽样检验的判定依据。 

  ()进行食品抽样检验时,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进货查验情况;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 

  ()被告知的被抽样检验人或标称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上级有关部门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二、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自检体系,严格防范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 

  ()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大中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所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 

    ()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消费者投诉、举报多或销售量大的食品品种为重点,加大自行抽检或送检的力度,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三、强化对抽样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运用,依法报告和发布抽样检验信息 

   ()自收到检验结果5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监督其他食品经营者对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同时,报告上级管理机关,抄告相关地市场监管部门,被抄告的相关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并通报本级卫生行政和相关监管部门,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对食品抽样检验结果涉及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应当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及时汇总和综合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及时发现辖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进行消费提示、警示,开展消费引导;对抽样检验中发现的由其他环节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按照国家食药总局《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通报相关部门,促进源头治理;根据工作需要,向行业协会通报抽样检验信息,促进行业自律。 

  四、认真开展快速检测工作,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一)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当对消费者申()诉、举报多的食品,采用国家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十二)实施快速检测发现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将食品样本送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进行处理。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检验机构未出具检验结果之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取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 

  五、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切实保障抽样检验经费的落实 

  (十三)对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执法人员要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十四)实施食品抽样检验以及快速检测工作,应当购买样品,支付相关费用;不收取食品经营者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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