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贺兰县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贺政办发〔2020〕46号)中重点内容、主要特色、办事指引等方面,从制度概念、总体原则、管理机制、抽查程序等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今年2月份,国务院出台《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从“统筹建设监管工作平台、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两库’、统筹安排抽查计划、科学实施抽查检查、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做好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工作规范。
为贯彻《国务院意见》,县市场监管局按照县政府及区、市局的部署要求,拟定了《贺兰县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经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县政府办公室下发执行。《贺兰县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下发,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我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水平和监管工作效能,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二、重点内容
一是制度概念。“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本县行政机关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检查对象的日常监管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等及时公布抽查检查结果的工作机制。
二是总体原则。“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遵循“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推动形成“双随机一公开”常态化管理机制。
三是管理机制。行政机关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建设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机关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明确工作任务和检查层级。
四是抽查程序。行政机关按照年度抽查计划,制定公示抽查工作方案,明确抽查类型、频次、比例、内容、方式等,通过双随机抽查平台随机抽取待检查对象,由被随机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对照本部门制定的执法检查表格实施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五是联合抽查。结合贺兰县实际,按照检查对象有重合、检查职能相近似的原则,科学确定部门联合抽查的事项和发起、参与部门,确定全县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六是管理考核。由县政府对各行政机关“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效能评估、适时通报,并纳入目标绩效考评。
三、办事指引
(一)什么是“双随机一公开”?
答:本方案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本县行政机关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检查对象的日常监管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等及时公布抽查检查结果的工作机制。
(二)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有哪些好处?
答:“双随机一公开”采用“对象随机、人员随机”的方式,把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放在同一平台上,通过随机摇号,按一定比例对检查对象进行抽检。随机确定检查人员,检查对象有了压力,也减少了监管部门寻租机会。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是创新管理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放管结合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各部门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规范监管和执法行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切实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有哪些?
答:行政机关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设涵盖本级管理的全部检查对象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客体,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动态调整完善。
(四)抽查方式有哪些?
答:抽查方式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均按照事先确定的抽取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
不定向抽查是指采取随机摇号方式,不特定地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开展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根据上级专项检查部署、政府确定的专项工作以及通过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大数据分析研判等情况,选取行业、地理区域等,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开展监督检查。
(五)怎么确定抽查对象?
答:抽查对象的名单均通过随机抽查平台随机抽取产生检查对象。
(六)怎么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答:检查人员名单通过随机抽查平台随机抽取产生执法检查人员。
(七)抽查内容有哪些?
答:对检查对象实施抽查,检查事项严格按照各行政机关确定的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施。
(八)检查结果是否公开?
答:执法检查人员要将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录入随机抽查平台,实行电子化管理。
对市场主体的检查结果,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政府、行政机关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公示,与“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互联共享。
对非市场主体的检查结果,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政府、行政机关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并录入“贺兰县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另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