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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贺兰县2018年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贺司发〔2018〕141号 发布日期 2018-11-15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司法局 所属分类 部门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场、县委各部门、县直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驻县区(市)属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结合我县人民陪审员任期现状,经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共同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对人民陪审员进行选任,现将《贺兰县2018年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贺兰县司法局        

贺兰县人民法院          

贺兰县公安局          

2018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2018年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

为弘扬司法民主,推进司法公开,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保证人民陪审员队伍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结合我县人民陪审员任期现状,经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共同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对人民陪审员进行选任,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要求,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认真扎实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确保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的人民陪审员队伍,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为贺兰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推进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选任数量

根据贺兰县人民法院2018年度人民陪审员任、免计划,在全县范围内选任人民陪审员100名,通过个人申请组织推荐随机抽选方式选任;其中通过个人申请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不超过20名。

四、选任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最大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五、选任程序和步骤

(一)发布公告(11月16日前)。贺兰县司法局会同贺兰县公安局、贺兰县人民法院向全县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内容包括: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条件、审查、任命、宣誓等选任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通过新闻媒体及利用各种宣传平台对此次选任事项进行广泛宣传。

(二)候选人选取(11月25日前)。本次选任工作所采取“个人报名”、“组织推荐”和“从辖区常住居民中随机抽选”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个人报名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于2018年12月13日之前向贺兰县司法局提交身份证(流动人口需提供居住情况证明)、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组织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由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所属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民团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于2018年11月25日之前向贺兰县司法局提交推荐人简历、身份证(流动人口需提供居住情况证明)、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

(三)资格审查(11月26日至12月17日)。由贺兰县司法局会同贺兰县人民法院、贺兰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四)确定人选。由贺兰县司法局会同贺兰县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五)拟任公示。由贺兰县司法局会同贺兰县人民法院、贺兰县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提请任命。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由贺兰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贺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七)就职宣誓。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由贺兰县人民法院会同贺兰县司法局公开举行就职宣誓。

六、保障措施

成立贺兰县司法局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推进选任工作。

主  任:杨旭春

成  员:康东转  徐晓钰

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政务中心837),由办公室主任杨旭春,康东转、徐晓钰同志为具体联系人。

联系电话:8061255(办公室)

七、选任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人民陪审员选任办公室应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开展工作,确保人民陪审员的均衡性和代表性。严格按照完成时限要求,抓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对在选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委县政府汇报,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选任工作任务。

(二)加强配合审查

健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反馈共享制度、联合走访调查等制度,形成协同高效、良性互动机制。在县公安局人民法院定向审查的基础上,通过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同候选人面谈等多种形式,查询了解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的情况,全面掌握候选人政治素质、个人能力和群众评价,确保选任质量。

(三)注重信息共享

各单位要密切配合,严格选任条件,依法确定选任范围。一要严格把握人民陪审员选任的禁止性条件,将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排除在选任对象之外,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二要在选任各环节要实现保密全覆盖,对县公安局提供的候选人户籍等信息严密保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查看。

)加大宣传力度

把学习贯彻《人民陪审员法》纳入七五普法重要内容,利用各种媒体手段,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社区宣讲、微电影、宣传片、公益广告、海报等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色和优势,增加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参与人民陪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加强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使用,积极向社会公开选任、管理、使用情况,提高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感,增强人民陪审工作质效。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2.《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

    3.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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