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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贺兰县加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贺党依法办发〔2019〕3号 发布日期 2019-04-25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司法局 所属分类 部门文件

县委各部门、县直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驻县区(市)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8〕138号)、区司法厅总工会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营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司通〔2019〕7号)和区司法厅区直属机关工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党政机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司通〔2019〕8号)文件精神,持续深化人民调解“四张网”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法治宣传、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现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大意义

加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不仅能够及时有效预防化解党政机关、企业发展中的矛盾纠纷,还能通过法治宣传教育职工遵纪守法,依法维权,为党政机关营造和谐有序的办公环境,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和健康发展,为建设“平安贺兰”、“法治贺兰”保驾护航。

二、主要内容

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是人民调解工作得以巩固发展的组织基础和前提条件。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区委、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区(市)司法厅(局)的要求,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一)加强党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1.建立党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因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全事故等引发的矛盾纠纷逐年增多,积极探索在环境、城管、水利、执法等矛盾纠纷多发、突发、集中的党政机关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在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成立环境污染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重点排查化解因环境污染赔偿、破坏自然生态、超标排放污染物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在自然资源局成立林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重点排查化解乱砍乱伐、毁林、焚烧树木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在水务局立水面湖面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重点排查化解因水面湖面造成人身伤害而引发的矛盾纠纷;在综合执法局成立城市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重点排查化解因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而引发的矛盾纠纷;在安监局成立安全事故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重点排查化解企业、行业内因安全生产引发的矛盾纠纷。

2.强化已建的党政机关调解组织。强化在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单位已建的人民调解室、调委会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专业行业人员优势,及时有效化解行业领域内的矛盾纠纷。

3.继续发挥专业行业调委会作用。继续发挥劳动争议(人社局)、校园(教育局)、医疗(卫生健康局)、旅游(文化和旅游局)、消费(市场监管局)、婚姻(民政局)、殡葬(民政局)、商会(工商联)等专业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快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二)加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1.在县融晟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效化解和预防国有企业内部矛盾纠纷。

2.200人以上的民营企业,依托工会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车间(班组)设立调解小组。

3.在德胜、暖泉民营企业相对集中的工业园区,设立涉企纠纷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

4.200人以下的民营企业,积极发挥县人民调解中心商会纠纷调委会的作用,及时化解涉企纠纷。

5.继续发挥如意集团、领航保温、欣荣力等已建企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要作用,及时化解企业内部矛盾纠纷。

(三)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1.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在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选举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民调解员在党政机关、企业内部产生,由政治坚定、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业务能力强、具有较高威望的人员兼任。

2.继续选聘“五老人员”、法律专业的人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县、乡镇人民调解专家库作用,有力地将专业行业、企业内部矛盾化解在当地。

3.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坚持县级一季度一培训,坚持分级、分类培训原则,将集中理论培训与实践观摩相结合,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和实战能力,学习其他县区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提升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

(四)加强人民调解业务工作

1.坚持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依德调解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进行调解。二是坚持自愿平等协商原则,必须在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合理合法、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达成协议。三是尊重保护诉权原则,必须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明确受理范围。受理范围:1.职工与职工之间的纠纷;2.单位(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纠纷;3.单位(企业)与其他公民、法人、企业、社会团体之间的纠纷。

3.做好排查化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要按照每周排查一次的工作原则,积极、主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确保不留死角。要坚持应调尽调,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能就地化解及时予以化解,对不能及时化解的矛盾纠纷要上报县人民调解中心,由县人民调解中心,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化解,防止矛盾纠纷交织叠加、激化升级。

4.加强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宁夏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宁司通〔2015119号),逐步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规范化,做到“六统一”(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四落实”(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规范”(组成人员、工作制度、调解程序、调解文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办公桌椅、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五)加强工作保障。组建人民调解组织的机关单位、企业要在人员、经费和办公场地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障,司法局履行指导职责,落实人民调解案卷以案定补补贴。

三、具体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1-430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召开工作动员会进行安排部署。

(二)全面建设阶段(51-930日)。积极协调相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选定办公场所、人员,建设规范化的人民调解组织。

(三)总结提高阶段(101-1210日)。及时总结发现人民调解组织的好经验、好做法,常抓不懈。加强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和工作做法,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谋划、周密部署,严格按照工作实施方案,逐步推进,抓好落实,确保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在2019年年底前普遍设立。

(二)加强衔接配合。加强与党政机关、工会、德胜园区、企业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依法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内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三)加强宣传力度。相关部门及时总结人民调解组织化解内部纠纷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通过信息、简报、案例等形式,加强宣传力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组织的社会影响力。

贺兰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20194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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